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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借)阅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1 10:43:00 浏览次数: 【字体:

查(借)阅制度

一、    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经学院主管人事工作领导批准,可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二、    本校干部人事档案,除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外,一般不对外提供查阅。外单位因工作而须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需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阅申报表》,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核实相关证件后,方可查阅。

三、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遵守如下要求:

1.  干部职工考研,考博,入党(团),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或甄别历史案件,福利待遇,退(离)休,治丧等,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由有关部门查阅本人档案。

2.  因编写史志,需要了解当事人的经历和社会情况,而当事人已故或重病不能书写和口述的,可提供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从其档案中取旁证材料的,可提供有关内容。

3.  查阅已故人员的档案,由人事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方可查阅。

4.  干部职工亲属入党,升学,参军等政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查阅档案后,出具证明材料。

四、    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查阅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

五、    需摘录或复制有关档案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组织部或人事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作直接证明材料的,摘录或复制的档案材料,均不予盖章。

六、    阅档时,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

七、    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应在《干部人事档案查阅申报表》中写明借阅理由,经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15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不得超过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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