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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编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待遇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06 08:2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柳职院字〔201136

关于调整在编在职教职工攻读

博士研究生期间待遇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馆、中心: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需要,现决定调整学院原有的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待遇及相关规定,调整后的规定如下:

1.教职工攻读博士研究生专业,必须是学院建设发展所需,且与本人原来所学专业相关,经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2.凡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在所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后,学费全额报销,若只取得学位证书,学费按80%的比例予以报销,若只取得学历证书,学费按60%的比例予以报销,如因个人主观原因不能毕业者,费用自理。

3. 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在所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时间内(一般为3年),享受全额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科技津贴、市补贴、生活贴、适当贴、住房补贴、公积金、清凉饮料费、烤火费、书报费等)、财政发放的各种临时性奖励等。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时间最长可延至5年,但延长期间,只享受工资的50%

4. 学院按学年全额预支学费,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每学年按就读学校规定的基本标准借支并报销住宿费;半脱产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一学年内报销的住宿费总额不得超过全脱产学习期间,就读学校规定的基本住宿费标准。

5. 每个教职工可报销两次报考博士研究生的往返交通费和报考费,报销时须持考试通知、准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按教职工出差标准执行。

6. 由国家承担学费、学院支付工资的,取得博士学位后,奖励11万元;由学院承担学费并支付工资的,取得博士学位后,奖励8万元;分10年逐年发放。

7. 经学院同意并与学院签订了协议、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基本学制内),因生活困难,可向学院借支费用作为生活及学习所需等,最高借支额为5万元,分学期借支,每学期不超过1万元。取得博士学位后,可以学院发给的奖励冲抵。如果学制结束后未取得博士学位,必须全额归还所借支的费用。向学院借支生活补贴费用的教职工,需与学院签订协议,以个人公积金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抵押,并经柳州市公证处公证生效。

8. 每学期持个人学习总结、加盖有就读学校公章的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表现方面的评语及相关材料,向本人所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汇报学习情况,并以此材料作为向学院借支下一学年费用的依据。

9.如因个人主观原因终止学习或被取消学习资格,必须退还学院支付的学费等一切费用。

10.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服务期为10年,在服务期内由于个人原因要求调离、辞职、离职、出国等,必须根据学院在该同志读博期间为其支付的培训费总金额及服务年限,按年分摊,返还未服务年限分摊的培训费用。培训经费指教职工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同志的其他直接费用。

11.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与教辅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柳职院字〔200550号)中关于教职工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有关规定终止。201111起考上或在读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均按此规定执行。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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